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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貿組織,將對我國幾乎所有的領域產生正反兩方面不同程度的影響。然而,這些影響中最根本的,體現在我國現行政策環境和管理體制方面。如果說對具體產業的影響是一時一事,那么,對制度上的影響將更為深刻、更有決定意義。因此,做好制度方面的調整和準備,是做好其他一切方面準備的基礎。只有完成全面的體制創新和轉型,才能使具體產業的調整、提高和與國際接軌有制度的保障。
中國的中小企業能否發揮其優勢,規避其劣勢,能否抓住和利用機遇,能否頂得住挑戰,并在挑戰中獲勝?需要指出的是,加入了WTO,中國的中小企業應該主動調整自己的產業結構,產品和服務的結構,退出沒有競爭優勢或無望獲得競爭優勢的產業、產品和服務的生產,進入并加強有競爭優勢或有望獲得競爭優勢的產業、產品和服務的生產。例如,中國有許多規模很小的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其中大多沒有也無望有競爭優勢,它們應該及早退出汽車整車制造,改為生產汽車零部件,為大的汽車整車制造企業配套,或者改為汽車修理廠,甚至改生產其他產品。又如,雖然加入WTO給中國服裝業的出口增加了機會,但在國際市場上服裝的競爭很激烈,我國的服裝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其中不少企業的服裝在出口時用的是其他國家的著名品牌,在利益上受到許多損失,它們必須尋找自己在國際市場上的恰當位置,創造自己的品牌,生產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在產品的結構上盡量不與外國更有競爭力的企業碰撞。產業結構、產品和服務結構的調整,是加入WTO后中國中小企業為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所必須做的重要任務。
尋找市場的空間也是一條光明之路,加入WTO,會有大量的外國企業、外國的產品和服務進入中國市場,中國的市場的空間還是很大很大的。沒有一個外國大企業可以在某個產品和某種服務上獨家壟斷中國的市場。市場會有許多空間或空隙。中國的中小企業應發揮其靈活、分布廣、經營成本低、投資少等特點,尋找空隙發展自己。
我國的中小企業能否抓住加入WTO所提供的機遇,經受住挑戰,還取決于能否對自身作必要的改革。首先是產權制度改革。中小企業仍有不少是國有企業,這些企業除少數公益性的、自然壟斷性的外,都將逐漸從國有屬性中退出。
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是私人企業。這些企業的產權一般是明晰的,這是這些企業具有巨大活力的原因之一。但其中許多企業的發展也受到了產權制度和企業制度不規范的約束。應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改組,建立規范的產權制度和企業制度,此外,為應對加入WTO后的新形勢,一些中小企業有條件的應進一步發展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其次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國的中小企業五花八門,在管理制度上也各有各的問題。國有中小企業實行的是國有企業的一套管理制度,它們中的絕大多數將隨著轉為非國有后在管理制度上作大的改革。不少集體所有制的中小企業模仿國有企業那套管理制度,也應結合產權制度改革作相應的改革。不少私人的中小企業實行的是家族管理,家族企業中的長輩或家族的主要成員往往是企業的領導人,決策權集中于他們。家族管理對一些中小企業有其適合的一面,因為家族成員間一般彼此信任,不易發生內部人控制,決策快,經營成本低。但家族管理也有缺陷,如果家族成員間發生利益沖突,企業就辦不好,甚至瓦解。同時,在企業變大后,一些家族成員受到其教育水平、管理能力的限制,往往無力管理企業,發生決策錯誤。因此家族管理對有些中小企業來說已不能適應其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應按現代企業制度來改革其管理。
為適應加入WTO后與國外企業的交往,中小企業應吸收國外企業的經驗改革自己,按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則運作,去除各種違規經營的行為,如違背合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這些行為最后將會受到懲罰。中小企業必須懂得WTO的規則,不要作違反規則的事,同時應懂得利用這些規則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還必須提高企業自身的素質。通過教育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文化知識和科技知識水平,從而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提高職工的技術熟練水平,加速企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通過技術創新,改變技術設備落后的現狀,增強企業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以期熟練地駕馭市場。
中小企業也必須培養管理創新能力。管理創新應包括人事管理、營銷管理、組織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企業可以通過這些方面的創新,提高管理透明度,健全民主管理渠道,創造一個充分發揮職工潛能、調動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工作環境;也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適時調整企業管理方式、經營手段,有效地抵制市場風險,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為應對加入WTO后面臨的激烈的競爭形勢,對中小企業來說,單靠其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政府也應對它們提供必要的幫助。
應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體系。雖然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已經有目共睹,但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確定中小企業地位,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應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為此,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做法:
①立法保護。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53年和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業法》或《中小企業基本法》,以確定中小企業的社會地位、發展方向和保護原則。隨后,以基本法為基礎,構造了一套較完整的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體系,明確中小企業的責任權力,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如美國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經濟政策法、中小企業從業人員制度法、中小企業投資獎勵法、中小企業資本形成法、公正平等法等等法律法規。日本也形成了諸如投資法、技術革新促進法、現代化促進法等十多種法律文件。②設立專門機構。有了保護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立法,更為重要的是保證貫徹落實。為此,各國政府都設立了相應的機構,如美國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地方的中小企業并負責其融資;日本于1948年在通產省設立中小企業廳,作為政府直接管理中小企業的最高機構,并設立專門的融資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便利。隨著我國改革的推進,在中小企業逐步做到產權明晰、政企分開的基礎上,將有關部門涉及中小企業的管理職能進行歸并,成立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中小企業管理局(或稱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
同時,完善發展中小企業的政策體系。改革開放的實踐已證明,政策寬松,企業便可以放開手腳大踏步前進。為此,我們也應該為中小企業營造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提供金融、財稅、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①金融政策。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短缺且融資困難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建立新型的銀企關系。一是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在城市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必須促進農村信用社的規范化經營,提高對鄉鎮企業的金融支持能力。二是培育直接融資市場,采取多種形式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中小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和項目抵押融資等;鼓勵中小企業向國有大型企業投資參股和控股;三是設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的基金式機構或者設立中小企業科技進步、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專項基金——風險基金,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投資機構。
②財稅政策。由于中小企業相比較而言實力弱、生產率低,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充分發揮中小企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的作用,政府應在財稅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如清理、取消對中小企業的不合理收費;減免中小企業的部分稅收,對新辦的小企業可以免征所得稅1—3年;為了促進中小企業技術設備的改造,可以提高一定比例的折舊率,以減少納稅基數等。
③教育培訓政策。人才是最根本的競爭資源,而缺乏人才又是中小企業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各級政府應在對中小企業進行教育培訓、科技創新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如在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內設立中小企業培訓中心,制訂長期的中小企業教育培訓計劃,舉辦不同形式的經營管理培訓班;建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獎勵制度等等。(中國企業報/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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