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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將其成員分為四個類別: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在其目前140多個成員中,大約有100個成員屬于發展中國家類別。由于這個群體的數目眾多,且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他們在世貿組織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變得日益重要。
事實上,對于哪一個成員該劃入發展中國家的類別,世貿組織并沒有一致認可的準確定義。確定一國是否屬于發展中國家完全依據自我選擇的原則做出,雖然這不一定被WTO的所有機構自動接受。在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的條款中也沒有具體判斷一締約方是否是發展中國家的標準。“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概念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是在1966年關貿總協定的新增條款中,當時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參加了關貿總協定,他們普遍認為關貿總協定沒有考慮他們的實際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全球貿易中的份額較低,其貿易的增長遠遠不能滿足對外匯的需求,也趕不上世界貿易的發展。在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努力下,1964年春,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召開,貿發會議的首任秘書長,發展經濟學家勞爾·普雷比什在會上抨擊了以關貿總協定為代表的不平等貿易體制。在發展中國家的強烈要求下,并迫于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強大壓力,關貿總協定締約方于1964年起草了題為關貿總協定“貿易和發展”的第四部分(第36~38條)。新增加的這部分條款于1966年6月27日正式生效。在新增加的第36條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概念,但也沒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判斷標準作出規定,仍然采用由某一締約方自己聲明是“發展中國家”,然后由關貿總協定按照某一條款關于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可以采取的措施,進一步認定該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及某一產業是否需要采取保護或給予優惠待遇。由于世貿組織沒對這類成員規定判斷標準,這對一些協定、協議的執行會帶來不確定因素。
WTO對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按1995年世界銀行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目前有48個,其中30個是世貿組織成員。
過去實行中央計劃經濟而現在正在采取步驟實行以自由市場和民主為基礎的體制的國家(主要包括東歐、中歐和前蘇聯)被視為轉軌經濟國家。其余成員被視為發達國家。
至于中國是否發展中國家的問題,請留意我們的下期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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